志愿兵役制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人,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不计物质报酬,不计个人得失,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
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49至1954年间,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
义务兵役制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度较之志愿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可以积蓄大量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保证战时的扩大和补充;平时可以缩减常备军,节省军费开支,将更多的钱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使中国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法律承担服兵役和保队祖国的光荣义务;每个青年在服役期间,可以学到军事技能,提高政治、文化水平以及组织性、纪律性的严格锻练。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这是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的具体步骤,也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开始。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后,中国政府又先后于1978年、1984年和1998年对义务兵役制度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义务兵役制度。
预备役制
预备役是同现役相区别的一种兵役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年龄、政治、身体适合服兵役而未服现役的公民,以及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人员,统称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准备应征入伍。预备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通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历来重视后备兵员的建设。
除建立有正规军外,还建立了群众性武装组织。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乡有赤卫队(23至56岁)、少年先锋队(16至23岁)、儿童团(8至15岁),区有特务营,县有独立团;抗日万,自卫军1000余万人;解放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550余万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220人,自卫军几千万人。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正规军作战外,还担负着正规军的兵员补充任务,实际上起着预备役的作用。
我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在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接受预编了十几万名预备役士兵。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3月,奉国防部命令,预备役师机构集体转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决定恢复我国预备役制度,明确提出了武装力量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建设方向,并作出了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决定。从1983年起,一批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官兵为基础的新型部队在全国各地相继诞生。1983年5月,解放军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开始了全面建设时期。
1986年8月10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与中国兵役法相衔接,与中国军队干部工作的“三个条例”(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相配套。
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按照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最高军衔为少将。专业技术军官授予相应军衔,海、空军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其中,少将、大校军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目前,这支部队已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